| 关于修改《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方案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实际情况,我委特制订了《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校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08年8月31日前反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
纸质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传真至63612085,电子文档请传至cqjwgjc@sohu.com。
特此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实际情况,我委特制订了《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
附件: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
二○○八年 月 日
附件
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方案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订《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一、评估目的
1.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各项要求,促进我市高等职业院校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办出高职特色,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通过评估,全面了解被评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情况,分析和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重点的引导学校强化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3.加强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学校自主办学、政府支持指导、行业企业引领、社会各方参与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体制,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评估原则
1.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
2. 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专家与学校平等交流,共同分析查找问题。
3.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4.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5.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6.随机评估,提高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总体要求
1.学校基本数据原始、准确,具有真实性。被评院校每年填写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和提供的评估相关材料的数据必须真实有效。
2.专家评估民主、客观,具有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评估的要求,对被评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科学客观、民主公正地评价。
3.评估程序严密、合理,具有科学性。
四、评估指标体系
见附件2。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从有毕业生起至有三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申请评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高等职业院校须达到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相关要求。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2.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五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在其有三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20%的招生计划直至通过评估为止。
六、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
1.填报数据库
自2008年起,各院校每年10月31日前按时填写上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见附1)。数据库填写必须现真实、完整、准确。
2.学校自评
(1)认真学习,领会评估实质。被评估院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文件,准确把握评估的目的意义,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
(2)针对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成绩,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
(3)形成自评报告(字数不超过10000字)和考察评估指标分项自评报告。
(二)评估申请
1.提出申请
被评院校应根据《关于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时间安排的通知》(渝教高[2008]30号)中初步确定的评估时间,提前半年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
2.提交材料(一式10份)
(1)正式申请评估公文;
(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
(3)《自评报告》;
(4)《考察评估指标分项自评报告》;
(5)《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
(6)《学校专业(或特色专业)建设规划》; |